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3年9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竟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9月
27日17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186之3號前,徒手竊取甲○○所有之工地手推車1台得手。嗣於翌日早上
7時許,在新竹市○區○○路2段與延平路1段口,為警當場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一)被告乙○○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被竊手推車之查獲照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