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仁士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彰化分│95年3月31日│10,240元│960006││││司 張芥錫 │行│││││├──┼───────┼───────┼───────┼────────┼────────┼──┤│002│ 林永源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3月31日│16,450元│579813│││││一信用合作社大││││││││竹分社│││││├──┼───────┼───────┼───────┼────────┼────────┼──┤│003│ 謝鳳英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4月10日│11,220元│864764│││││十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