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549號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零叁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254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194,201元│95年5月10日│2.255%│95年6月11日│├──┼────────────┼───────────┼───────────┼───────────┤│002│196,213元│95年4月21日│17.99%│95年5月22日│├──┼────────────┼───────────┼───────────┼───────────┤│003│459,952元│95年5月10日│5.87%│9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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