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82號
原   告  劉立中
被   告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陳琇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3日下午2時55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針對原告9月至12月之工作
時數、所領薪資,提出依定期契約書第四條第⑵項規定所計算原
告於9月至12月之每月①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金額,②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之加給1/3工資金額,③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
小時以內之加給2/3工資金額,④休假日照常工作之加倍工資金
額之明細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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