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葉建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黃能志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103年7月24日│100,000元│IN二六一0七0│││││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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