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7號
100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 駱炫宏 被上訴人 郭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即原判決附表一之㈦(即原判決附表四之㈥)所示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41.83平方公尺(即占用面積)×7,2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之土地公告現值)=1,741,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