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聰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聰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許聰源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附表:受刑人許聰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7日│103年1月21日上午10│103年7月26日││││時6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臺中地檢104年度撤│臺中地檢104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566號│緩毒偵字第78、79號│緩毒偵字第78、7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804│104年度審簡字第598│104年度審簡字第59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5月18日│104年7月2日│104年7月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804│104年度審簡字第598│104年度審簡字第598││││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8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3388號(編號│更字第3388號(編號│更字第3388號(編號│││1至4經本院104年度│1至4經本院104年度│1至4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6日│104年1月27日│104年4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臺中地檢104年度毒│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07號│偵字第1093號│偵字第19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1536號│954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17日│104年8月28日│104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1536號│954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10日│104年9月21日│104年10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3388號(編號│字第13906號│字第15046號│││1至4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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