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欣揚土木包工業即陳名揚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八日所為之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一號裁定關於被告欣揚土木包工業即陳名揚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欣揚土木包工業即陳名揚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前於民國101年5月8日,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9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為被告欣揚土木包工業即陳名揚部分不得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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