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4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423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俞欣 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李俞欣已於民國112年8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