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42號原告信一辦公傢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90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281元」;關於「應繳裁判費10,5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1,000元」;關於「尚應補繳10,0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應補繳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43,281元及違約金926,620元,合計969,901元,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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