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祥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
張敦達律師(民國109年11月20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579號、109年度偵字第2912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陳文祥涉犯幫助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汎沂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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