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玲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298,000元│99年5月1日│├──┼──────────┼──────┤│002│284,500元│99年5月8日│├──┼──────────┼──────┤│003│295,000元│99年5月18日│├──┼──────────┼──────┤│004│290,000元│99年5月27日│├──┼──────────┼──────┤│005│327,000元│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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