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明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小額: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89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8年4月1日變更,亦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