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停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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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停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停字第4號聲請人 黃熙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盧佳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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