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浩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593號、第594號、第595號、第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浩三犯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黃浩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 邱士 賓等人之財物。嗣因 邱士賓 等人發覺失竊,而報警循線查獲(詳如附表所載)。
二、案經 吳曾秀鑾黃海鵝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㈡經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審理時,對證據能力亦均表示無意見,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其餘非屬傳聞證據部分,其取得之程序合法,且與本案相關聯,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黃浩三對於上開犯罪事實,皆已坦承不諱,另就附表編號1部分,復有證人即被害人邱士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就附表編號2部分,有告訴代理人 吳淑珍 於警詢之指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查獲暨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3張;就附表編號3部分,有證人即告訴人黃海鵝於警詢之指訴、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8張;就附表編號4部分,有證人即被害人 劉家成 於警詢之指訴、代幣會點清單1紙及監視器翻拍照片9張等在卷可資參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2及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
盜罪、於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被告上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5月8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先後所犯,均為竊盜罪,顯見被告對此一犯罪類型有特別惡性,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又被告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下,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亦均未有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取財,且有相當多次竊盜
前科,猶未能知所悔改,再犯本案,足見被告相當漠視他人財產權,法紀觀念十分低落,且所竊得之物,除附表編號2外,餘均未尋獲,被告亦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3及4竊盜所得均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及追徵如主文
所示。至於編號3之電鑽工具,被告雖稱變賣2千6百元云
云,然被告於警詢時係供稱已丟棄,且被告亦無法提供變賣
予何人以供查證,自難遽予憑採,是沒收及追徵之物仍應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法、竊得財物、查獲經過宣告刑及沒收1109.04.05凌晨4時40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湯姆熊遊藝場」邱士賓見遊藝場之櫃檯無人看管,即竊取櫃檯內之現金新臺幣2萬3千元。嗣經邱士賓發覺失竊,報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黃浩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9.04.147時20分許臺南市○區○○街0號吳曾秀鑾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停放在左處,鑰匙未拔,即乘無人注意之際,將機車騎走。嗣吳曾秀鑾發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喜樹圖書館」旁發現上開機車,經調閱監視器,而查獲上情。黃浩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9.05.136時50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之1黃海鵝持隨手撿拾而來之磚頭,砸破該住處大門玻璃,侵入其內,竊得電鑽工具2支。嗣因黃海鵝發覺遭竊,報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始查悉上情。黃浩三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鑽工具貳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9.05.2916時8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湯姆熊遊藝場」劉家成見遊藝場之櫃檯無人看管,即竊取櫃檯內之現金新臺幣3千1百元。嗣經劉家成發覺失竊,報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黃浩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千1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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