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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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號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數盈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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