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行指定辯護人陳欣怡律師被告郭瀚文指定辯護人 郭常錚 律師被告 黃玉芳 指定辯護人 游千賢 律師被告 蔡誌芳 指定辯護人 郭栢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論罪科刑欄(七)沒收欄內關於「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號」之誤寫,均應更正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論罪科刑欄(七)沒收欄內有關槍枝管制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