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原告 黃光星 被告 傅文興
傅琝鈞 傅文華 傅戴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嗣以書狀減縮請求金額為123萬元,是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惟原告僅繳納1萬2,000元,尚不足1,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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