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鑫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生 被告 馮亞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555元(計算式:美金62,470元×民國105年9月23日起訴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512=1,968,555,元以下四捨五入)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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