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0.10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5年度毒偵字第272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本案與前案(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05號)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嗣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37號為免訴判決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0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47公克),因係上揭規定列管之毒品,且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開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10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此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80009
39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按;又包裝袋與海洛因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