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賢明律師
許乃丹律師 吳世敏 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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