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4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含)以每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賠償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