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王三仁 高義欽 被告 陳妤庭
許憲彰 許玲珠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陳鴻新 被告 陳祐任
許憲章 陳玉如 許瓊分 陳志輝 陳阿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陳妤庭應送達地址有異動,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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