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68號抗告人蔣○○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之書狀雖載異議,惟其真意既係對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68號不服,應係指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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