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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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038號債權人溪泉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秀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玉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謹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宜蘭縣○○鄉○○路000號3樓之7)。
㈣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49,920元之起迄日期為何?並列計
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