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3號聲請人鄭○○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榮 律師
蘇俊憲 律師相對人李○○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改定親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彥蓉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原裁定記載更正後之內容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一、二李○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