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八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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