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告 王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許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萬1,309元(超時加班費4萬5,699元、銷售獎金6,200元、資遣費3萬5,254元、短付薪資1萬5,992元、勞退6%差額2萬3,604元、投保薪資差額3萬1,080元、失業補助賠償差額3萬3,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惟上開請求項目除請求銷售獎金、失業補助金賠償差額外,其餘項目共計15萬1,629元(計算式:19萬1,309元-6,200元-3萬3,480元=15萬1,629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520元(計算式:2,280元×2/3=1,5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2,800元-1,520元=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