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振章

賴素禎

一、債務人蔡振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振章、賴素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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