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