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被上訴人即原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主文不利於上訴人即被告部分有兩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參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物品返還原告。」然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標的金額,僅有第一項之金額,並請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是以,上訴人應僅對第一項敗訴之金額上訴,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6,8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