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藝峰(原名徐炫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7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藝峰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偵查中一度否認犯行,又無法提出適當金額具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
3年6月13日起羈押在案。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上開犯行,足認犯嫌確屬重大,且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又有羈押之必要性,則應自103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