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抗告人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日本院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雖對本院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提起抗告,惟揆諸首揭規定,駁回聲請之裁定,僅原裁定之聲請人即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為抗告,抗告人屬無抗告權人。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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