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房屋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99號上訴人 徐琬茜 法定代理人 陳彩雲 被上訴人 徐維曼
徐薇婷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麗如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琬茜為上訴人 徐坤山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徐坤山已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4日死亡,徐琬茜為其法定繼承人,徐琬茜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彩雲,此有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戶役政等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7至48頁)。茲因徐坤山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徐琬茜為徐坤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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