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633號
原 告 甲○○
樓之1
被 告 正得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得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
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
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5940元。經查本件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臺南縣新市鄉○○路12
正,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訂期民國96年12月0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審理,兩造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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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費用核定不服者,得於收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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