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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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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