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6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6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六七八五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務人 羅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雅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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