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於97年3月27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96年7月23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於96年10月23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並經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其刑期合計2年,於96年9月11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298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