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且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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