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債權人 黃沛筠 上列債權人黃沛筠因與債務人 陳冠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沛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冠樺(住彰化縣○○鎮○○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