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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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簡崇倫 相對人 朱韋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595建號之權利範圍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