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靖賀 即 曾美英 、 莊雅婷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被告曾靖賀即曾美英終止與被告莊雅婷就桃園市○○區○○段○○○○號及同段9992、10048、10050建號等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並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曾靖賀即曾美英,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540元(計算式:3875×68534×13/10000+203300=5485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原因事實及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