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謝勝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