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莊景隆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梁雨安 律師複代理人 許嘗訓 被告 陳秋滿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展 律師複代理人 李毅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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