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64號

原告 張朝沛

訴訟代理人 藍千芳

白宗益

謝木蘭

張進德

被告 陳忠玄

訴訟代理人 李承恩

徐鈺翔

複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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