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54號
原告 黃于軒
被告 林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