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