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5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5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3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
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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