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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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815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參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附表一所載之分期金額給付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