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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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花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曾靜怡 被告 陳婉婷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花簡字第2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陳婉婷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曾靜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鈺昕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緯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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